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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道・法治:寫在黎明之前

正道・法治:寫在黎明之前

作者:陳文敏

ISBN:9789888526314

出版社:明報出版社

出版日期:01/2020

 

這本書集中談及法治和香港法制面臨的困境, 全書共分為七部份:

 

第一部份為「法治篇」,希望為讀者提供一些對法制的基本認識 。

 

第二部份為「基本法篇」,當中涉獵一些相當具爭議的問題,例如人大釋法及釋法所應受到的限制、人大釋法的追溯力、三權分立及第23條立法的憲制責任等。

 

第三部份為「專題篇」,集中討論一些特定議題,如學術自由、一地兩檢和公民抗命,亦有一個專門系列,反思《逃犯條例》風波的前因後果。

 

第四部份為「法庭篇」,討論一些有趣或值得反思的案件,從中檢視我們的法律制度。

 

第五部份為「民主篇」,談到香港的核心價值如廉潔及良好管治,對歷任特首的評價及從法律角度看何謂民族自決等。

 

第六部份的「佔中篇」,由佔中談到《逃犯條例》風波,佔中和逃犯條例風波有不少相同之處,政府沒有在佔中事件中汲取教訓,才會造成《逃犯條例》的軒然風波。

 

最後一部份為「中國篇」,當中對一些具爭議的案件如劉曉波案的判詞作出評論,南海主權案,孟晩舟案以至中國對《聯合聲明》的看法,均顯示中國對法制問題的處理仍相當不成熟。

 

透過這些評論,除令讀者可以對一些具爭議的案件及社會事件有多一個角度的了解,亦希望可以加深讀者對法治和我們的法律制度的認識。

  • 作者簡介

    陳文敏

     

    現任香港大學法律系講座教授,前港大法律學院院長 (2002-2014), 專長於憲法,行政法及人權法,為香港唯一的榮譽資深大律師,並為多宗重要案例的代表大律師。曾獲選為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最佳老師,香港十大傑出青年,人權新聞獎。出任院長期間,作出多項改革,引入雙學位,籌建新大樓,成立法律義務服務計劃,並帶領法律學院擠身全球首二十名之列。

    陳文敏教授中英著作皆甚豐,中英著作書籍達二十多卷,學術文章百餘篇,近作有Paths of Justice (2018); Laws of the Hong Kong Constitution (2015);《香港法概論》(2015)。散文隨筆見於《正道.大學─寫在風雨之後》(2019),《翰林隨筆》(2009),《法政敏言》(2005),《走在公義路上》(2000)等。歷任劍橋大學,賓夕凡尼亞州大學及蘇黎世大學客席教授,現為倫敦大學院 (University College London)客席教授 (2018-2024) 。

    陳文敏教授亦曾出任多項公職,歷任大律師公會執委會、中央政策研究組,消費者委員會,廣播事務管理局,人體器官移植委員會,行政上訴委員會,法律改革委員會私隱專責小組,香港紅十字會等。

    陳文敏教授以獨立敢言,客觀開明見稱,評論針對時弊,捍衛人權法治。曾應邀往澳門大學講學被當局拒絶入境,2014-15年被捲入港大副校長任命的政治風波,塵埃落定後回歸平靜,繼續春風化雨的教硏工作。2019年獲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選為人文學及社會科學傑出學者。

  • 內容節錄

    《法治》

    「法治」相信是近年來最常聽到的一個詞彙,但對不少人而言,這仍是個很模糊的概念!

    法治是對權力的一種制約,它既是一個制度,也是對行使權力的法律規範。故此,它既適用於政府,亦適用於所有行使公權的機構。權力令人腐化,絕對的權力則令人絕對腐化,因此,法治要求以法律規範權力,政府和執法者的權力必須有明確的法律依據,而且這些法律必須是公開透明的,這是為何立法會通過的法律要在刊憲後才生效,刊憲令公眾知悉法律的內容,知法才能守法,這對帶有懲罰性的法律規範尤為重要,公眾得知曉法律的規範才不會誤墮法網;同樣地,在公營機構以程序守則規範員工的行為,法治便要求有關的程序守則必須清楚列明,不能在事後才訂出一些含糊不清的準則對員工作出譴責。要避免濫權,法治要求掌權者公平合理地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力。於是,警察行使拘捕的權力必須基於合理的懷疑,向疑犯盤問的權力不包括使用暴力逼供。當掌權者作出一些影響他人生計或聲譽的決定前,必須給予受影響人士陳詞答辯的機會。例如在「周庭案」中,選舉主任沒有給予周庭機會提出辯解便取消她的參選資格,法院便以違反程序公義的理由推翻選舉主任的決定。程序公義還包括向受影響人士披露一切相關的資料,若掌權者只向受影響人士選擇性地披露資料,便可構成程序不公義。當受影響人士作出答辯後,掌權者還須認真考慮這些陳詞,包括要有足夠時間作考慮而非倉促草率作出決定,若最後決定不接受這些陳詞,法治要求掌權者作出解釋,讓公眾及受影響人士可以判斷掌權者有沒有濫用權力。

    法治對行使權力的程序有嚴謹的要求,例如掌權者必須公平公正地作出決定。若法官在開審前已表示被告有罪,便違反自然公義的原則。同樣地,公共機構或其成員在未考慮有關文件前已宣告其取態,也同樣違反自然公義的原則。現今不少行政決定是由一個委員會作出,委員會成員的變更亦會影響裁決的公平,就如法庭審案不能由一個法官聽審卻由另一位法官作判決,過往的案例便曾指出,若參與裁決的委員並沒有參與前期的調查或沒有聆聽相關的陳詞,而他們的缺席並不能依賴事後閱覽文件作補足,例如在缺席時正值證人作供而有關決定須取決於對證人的誠信的評估,或這部分涉及相當複雜的事實或證據,那裁決便可因部分成員的缺席而被推翻。

    在法治社會中,沒有絕對的權力,也沒有任何人或機構可以凌駕法律之上。對權力的約制,正是法治的核心。這些制約,建基於對人的尊嚴和基本權利的尊重。沒有這些約制,法律只會淪為赤裸裸的權力,法治亦無從談起。而對權力的約制,亦正是中港兩地法制最大差異的地方。

£16.00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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